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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合理避税,就是符合个税法的,例如成立工作室等,只能说明其精通税法,那就无可厚非。”一位财税专家告诉记者,但“阴阳合同”很多走的是账外,不少是利用现金交易,正常的公司交易很少有这样的,因为一环扣一环,没有必要。影视行业因为涉及到个人,所以可以不走账内,这种除非举报,否则很少会被查出来。
法律专家认为,有时候制作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阴阳合同”的做法,逃稅主体不是明星,不能以此追究明星的责任。对于这一点,记者咨询的法律人士表示,是不是“阴阳合同”肯定是要通过税务部门稽查之后才能确定,但根源是制作公司还是艺人则不一定,但不会是一方的原因,肯定是双方协商好的。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这次事件体现国家对偷税漏税零容忍,以后影视明星做一些税务筹划,要依据法律规定,而不是偷税漏税方式,做“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