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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2)

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2)
2019-08-27 16:02:02 第一财经

保险公司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或由其他人员代签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应当及时联系客户说明保单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商业银行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信息保护,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完整客观地记录销售关键环节。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二)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三)将不确定利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承诺为保证收益;

(四)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五)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六)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七)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收取、索要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八)其他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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