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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4)

如何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银保监会从这些方面入手(14)
2019-08-27 16:02:02 第一财经

(二)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网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机构不得授权该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已经授权的,须在5日内撤销授权:

(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按时报送监管数据等监管要求;

(四)最近1年内因保险代理业务引发过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终止保险代理业务活动,应当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十九条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十条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进行谈话,并进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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